9、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法律和《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公开栏。企业应当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通过职代会等形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推广劳资双方对等谈判、民主评议中层领导、职工代表民主听证制度,中小企业要探索推广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到2012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在全市公有制企业实现全覆盖,在已建立工会的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中达到80%。
10、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坚持企业用工自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禁非法用工,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规范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基础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稳定职工就业岗位。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因企业搬迁、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需要裁员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意见后依法实施裁员,保护职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1、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工资分配调控制度,引导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和调整职工工资,确保职工工资正常有序增长。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职工增加财产性收入。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联动增长机制,结合杭州实际及时调整和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五”期间,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普遍高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企业利用计件工资和通过加班加点规避最低工资的行为,有效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12、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新一轮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积极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到2012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行使协商要约权,要通过开展每年第一季度“百日要约行动”等活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双方要严格履约。参照工资指导线、物价指数和企业利润率增长等情况,工会代表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企业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列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