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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26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电力(供电)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供水用电价格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其中,通过农村排灌电力线路供电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供水用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价格执行。

  二、以上用电价格仅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电量。对于除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对其他用户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用电价格应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水利、电力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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