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政策落实,运用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政策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强有关发展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先锋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及政府采购、重大自主装备首购首用等财税政策。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或对上争取的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企业实施重大项目的信贷融资、生产要素供给、战略重组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八、加强形象宣传,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支持创新先锋企业利用苏州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进行形象宣传,鼓励企业在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和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平台上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资助企业加强营销策划,组团参加国内外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和宣传推介。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动态培育与考核机制
加强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确认、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各地要把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培育活动,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建立创新先锋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申报评价一次,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十、表彰奖励
创新先锋企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授牌表彰。对确认的企业(不含培育企业),自确认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新增税收(苏州本地留成部分)通过先征后返的方式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享受不同财政奖励的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引进和自主创新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在科技经费中列支。对苏州市各区经确认的创新先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