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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内镜下使用一次性圈套器价格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内镜下使用一次性圈套器价格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1〕227号)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息肉切除电极问题的请示》(海发改价检〔2011〕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规定,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单价在400元以上的取石篮(取物器)、碎石器(粉碎器)、圈套器、乳头切开刀(电凝切割器、铣刀头)均按实际进价作5次分摊收取使用费。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因此,医疗机构使用捐赠资助人捐赠的医疗器械救治患者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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