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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六)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1.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到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

  2.继续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4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2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4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7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4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9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5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全省各殡仪馆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占到60%以上。

  3.完善殡仪馆(火葬场)布局。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

  1.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规划精神,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

  2.制定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兴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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