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完善法人组织机构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施工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动完善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设计文件审批等有关手续,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以及实体工程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出现质量事故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和处理,对完工的工程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签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现场服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要加强设计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严把设计质量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建立现场有关工作制度并明确责任。设计代表应及时解决工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参与工程事故的分析,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设计处理方案。
(三)监理单位必须加强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按“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监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在现场必须建立并落实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控制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式监理,加强对施工自检行为及其质量检验结果的核实与签证、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组织等工作。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均不得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单位必须切实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材料管理、工序及工艺控制、检查、检测、验收等有关制度,层层明确质量责任、签订质量责任书。严格按照工程设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控制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严格工序质量管理和控制,认真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作好施工检查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开展施工质量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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