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县地税局的书面通知,协助县地税局查询社会保险费纳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并可以根据县地税局局长签发的书面通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地税局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八)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保险费扩面专项行动、各项社保政策、社保征管和树立纳费正反典型等方面做好宣传。
(九)县公安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十)县检察院负责对涉费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十一)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县地税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县法院对县地税局申请的涉费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依法从快执行。
第十二条 县政府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县人社局、地税局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一)县工商局要告知新注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供企业新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县社保理局提供并传递企业参保扩面信息。
(三)县发改局提供下达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信息以及发改局为企业争取的各项补助信息。
(四)县交通局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结算情况等信息。
(五)县住建局提供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和工程招投标信息,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
(六)县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等主要工业指标信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分行业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
(七)县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八)县审计局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社会保险费涉费信息。
第十三条 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到职责分工明确、信息传递有序、协作执行有力。
(一)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落实信息传递责任。
(二)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管保障日常工作的协调联络,及时掌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