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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全县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县地税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保”或核定征收等办法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县地税局核定征收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市政府规定的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社保费扩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出台和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负责对县地税局和社保局移交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依法采取强制参保措施。对用人单位没按规定给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并限令用人单位给职工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给职工参保缴费的群众投诉工作。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和职工实际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及时纳入县地税局征管。负责宣传筹划,做好诚信用人单位表彰及拒不参保缴费单位的曝光等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 县地税局为我县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授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职责,应当按照国家及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查实或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日常征收管理和检查工作。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并对代征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县地税局开展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
  第九条 县社保局在每年企业登记年检、办退和受理个帐申报等业务时,要主动查询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信息。对未缴费或欠费的用人单位,根据县地税局提供的情况,采取业务控管措施,弥补县地税局业务征管手段的不足,防止费款流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县地税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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