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管,依法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秩序,保障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辽宁省及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是指人社局、财政局、县地税局以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测、控管、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坚持以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应收尽收为目标,以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以建立和形成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依托,保障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宽甸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局、发改局、住建局、工商局、国土局、交通局、卫生局、统计局、审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县内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宣传部门等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对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管保障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社局,由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社会保险费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日常征管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