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分析排查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对象,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乡镇和领域,要加强部门之间联合执法。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周密部署,增加打击实效。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乡镇政府“打非”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没有得到查处的,严厉追究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知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建立对群众举报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突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治理火灾、煤尘等事故隐患。要严格煤矿产量的调度管理,督促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加强检查和抽查,严惩各类煤矿企业的“三超”行为。要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煤矿“雨季三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做好提升设备和机电的专项检查,淘汰更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要严格煤矿复产验收,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要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控机制。要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以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大型工业民用建筑以及拆除工程等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厉打击“三超”、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客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校车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病险桥梁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对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安全要进行专项整治,要加强重点水域的渡口、码头的客货运输和各风景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督促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作业前的危险因素辨识和分析,落实可靠的控制措施。要加大对省、市、县政府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力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和行业安全准入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