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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
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宽政发〔201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县、乡镇、社区、村负责和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及相关领导。
  第五条 社区、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申请受理工作。
  (二)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入,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三)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时将享受对象及其补助标准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健全低保工作档案,保证低保工作的规范和个人资料的完善。
  第六条 乡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并监督本乡镇社区、村开展城乡低保初审工作,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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