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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所在用人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的,由残疾抚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三、参保补助

  (一)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安排资金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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