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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宽政发[201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户的审批,要坚持“三级联审”即社区和村协审、乡镇初审、民政局集体复核审批的基本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在社区或村公示→县局集体审批→资金发放→长期公示→动态管理的程序进行。
  (一)低保申请。凡我县居民持有当地户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均有权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户分离的满6个月的可在现住地申请。到乡镇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到社区或村进行申请,各级组织接到申请后,要搞好登记和初审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于初审够条件的要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便于以后入户核查和复核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家中有隐形收入,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高标准装修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人均超过标准的;
  3、家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
  4、子女有赡养老人能力,父母不能单独立户享受低保;
  5、家中饲养观赏宠物,按规定交费办证的或日常消费支出较大的;
  6、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
  7、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二)入户调查。社区和村在接到乡镇政府的调查委托或本组织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一定要实事求是,要通过邻里走访、调查取证、信息查询、跟踪消费等办法,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隐形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基本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和务工情况,并提供完整规范真实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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