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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宽政发〔201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9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丹政发[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镇居民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金额(不含财政补助部分)不变。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后所筹集的基金,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转外地治疗、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5%、65%、70%分别调整为60%、70%、75%;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转外地治疗、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45%、50%分别调整为45%、50%、55%;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5%调整为50%。
  三、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宽政发[2008]36号)医疗保险待遇中关于“其他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本人连续缴费年限挂钩:连续缴费年限1至5年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45%、50%;连续缴费年限6至10年的分别为50%、55%;连续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分别为55%、60%。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连续缴费年限1至5年的为40%;连续缴费年限6至10年的为45%;连续缴费年限11年以上的为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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