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地质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湘价教〔2011〕126号)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201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1〕80号)规定,结合你校按办学成本收费运行多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根据湘价教〔2011〕80号文件规定:“行业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实行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致的免收学杂费政策”。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你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非子弟生,一律不得再收取学杂费。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每生每期不超过40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每生每期收费400元。
4、校服费:对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可收取校服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可按长沙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即春秋季每套100元,夏季每套60元。
5、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