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11〕11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海关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保管,组织报关员考试及其他工作时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海关监管手续费、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海关施封锁成本费、ATA单证调整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进口货物滞报金、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及报关员资格考试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对携带未超过《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的行李、物品之内的进境旅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主要用于查验的人工、仪器设备购置及耗损等方面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