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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14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82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整治安排和措施

  (一)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2年3月底结束。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力量,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快餐店、各类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畜禽肉品进行排查。

  (三)严查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四)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整抽检计划,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品种要及时抽检。

  (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办等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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