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以粤民宗发〔2011〕273号发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三)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五)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六)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
(七)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八)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
(九)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备案;
(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按照《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表》(附表1)。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