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
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
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