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2年。
5.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中标总额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7.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不封顶。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汇总分低于零分以下的,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分值按零分计算。
8.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获奖奖项”加分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获奖奖项加分的工程,均为在广州市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奖奖项”项中同一项工程按工程编码认定。
9.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的国家级和广东省级施工工法,是指按照工法专业分类,申报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仅指其中的市政道路、隧道、桥梁)两类工法,其中申报施工工法所列应用工程中至少有一项为广州市范围内的工程。申请奖励加分前,施工企业应持工法批准文件到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进行复核。
附件2
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企业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20
| 累计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2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8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6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14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2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8.7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6.7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4.7分;排名第46-50名的得2.7分; 5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0.7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
3
| 纳税
| 9
|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9分;排名第6-10名的得8.4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7.8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7.2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6.6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6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4.8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3.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4分;5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1.2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
4
| 获奖
| 20
|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工程获奖奖项(广州市立项,对口援建项目,视作广州地区项目)
| 各企业按以下获奖总分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本项得20分,前6-10名本项的19分,依次类推,排名每递减5名本项得分递减1分,无奖项的不得分,排名101名以后有奖项的得0.5分。
1.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一项加6分,每获国家银质奖每获一项加4分,每获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双优工地、广州市五羊杯一项加2分,每获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只计入市政类别)加1.5分;
2.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广东省双优工地一项加2分,每获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一项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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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约守信
| 1
|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1分,评价周期为本年度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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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良行为扣分
| 不封顶
| 严重不良行为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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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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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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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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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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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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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良行为
| 投诉事实不实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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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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