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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或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分数。

  (二)资格审查及确定正式投标人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的,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5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2.按规定可采用逐项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分别按80%和20%权重加权平均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三)评标

  1. 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少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3.采用方案诚信法的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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