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筑[2011]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促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在目前建筑信用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指导和协调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范围:
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其中企业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由市、区(县级市)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