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农卫字〔2011〕7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今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第235号省长令颁布了《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为在全省更好地贯彻落实
《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新农合管理、保障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农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
《办法》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
《办法》的各项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新农合工作。
二、规范新农合违法违纪查处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程序,依法行政。
㈠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新农合定点资格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处理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并负责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可对下级审批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查处。
㈡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人、被检调人、被询问人都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被调查医疗机构的有关文件、医疗文书、与医药费用和补偿费用相关的各种票据以及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财务凭证等;必要时可以暂扣或封存有助于证明该医疗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资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