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旅游、农业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特点,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三、立即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近期全国事故多发暴露出的各种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内和单位内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以事故多发频发、较大事故集中以及受汛期、暑期影响生产安全的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桥梁、旅游、水利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和细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加快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经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隐患治理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高限处罚。
四、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各地、各部门要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依法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持续保持执法监察的强大声势。各有关部门要对执法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市、县执法检查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地要对执法“利剑行动”和历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治违”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惩治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未查明隐患原因、未分清隐患责任不放过;隐患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对于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未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不放过。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三同时”规定、矿山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一年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在以后两年内,其违法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要坚决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