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及在建的桥梁、隧道的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重点检查起重机械设备、边坡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工程、现场排水、施工用电、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等情况,防范垮塌、坠落、塔吊倒塌、雷击、触电等事故发生。要重点治理建设工程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等活动行为,同时,要特别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力度。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排查治理火灾隐患,防止因高温、酷热、雷电、大风、雨水或潮湿造成短路等导致的火灾事故。要严格落实消防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及各类警示指示标志齐全完好,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几起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强化现场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各煤矿企业要立即排查危及煤矿安全的积水、导水隐患,对矿区内的防水堤坝、排水沟渠进行修缮治理,防止洪水倒灌,没有安全保证的要坚决停产撤人。要加大对整合、重组、技改煤矿的监管力度,对已公告的必须按时间、按标准关闭到位。各煤矿瓦斯督导组要利用8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重点矿井进行重点督导,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从快处理上报。
(五)非煤矿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矿区只有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只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到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都要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未达到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到2013年6月底,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完成的要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实施关闭;要严把尾矿库立项、安全准入关,全面加强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全过程监管。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在用尾矿库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停产、停用以及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所有尾矿库企业要一律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出现险情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果断撤离下游群众,确保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做到“五个到位”,即:企业法人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包库领导到位,监管人员到位,防汛物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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