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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二)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

  (二)公安派出所对已设立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必须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确仍需过渡的统一归入“公共户”内。

  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

  (三)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五)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

  (六)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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