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穗建法[2011]6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我委已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下放到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将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范围
(一)城市道路设计审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跨区的城市道路;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市政府投资,市、区(县级市)政府共同投资以市出资为主的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市政府投资,市、区(县级市)政府共同投资以市出资为主的项目;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
(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备案企业;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