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粮法〔2011〕76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现将《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沪粮监〔2006〕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市级储备粮,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检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粮案件,依法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依法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