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接收行为的监督管理,采用巡查抽查、设置治超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货物接收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货物接收企业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货物接收登记票据、账册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二)货物计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三)称重设备的限重计量控制情况;(四)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的货物运输项目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管单位或者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治超执法行为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拒不服从治超执法管理的,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对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