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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执法行为,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负有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上路行驶的;
  (二)超过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行驶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四条 除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五条 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巡查中实施联合执法。
  第六条 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负有治超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治超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引导该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载点进行检测;未设检测站、卸载点的地区,治超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车辆引导至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区域停靠后再予查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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