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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规范项目。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主要包括五大类服务:一是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二是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三是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四是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五是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聊天等服务。此外,还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各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应急救助服务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

  3、确定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户籍在我市且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区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②重点优抚对象;③“三无”老人或“五保”老人 ;④革命“五老人员”;⑤百岁老人。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②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③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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