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省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省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委办公室提请省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