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省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省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