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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11〕82号 2011年7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质评委委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及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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