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所提出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后,由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四)实行全员聘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进行核定。
(五)做好入编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相关工作部署,在本次竞聘上岗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办理入编手续。同时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