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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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