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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能(电)耗调控。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环保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支持资金。(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改进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尤其是加强“双三十”县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能力。修订减排统计监测办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河北)建设,为节能减排提供准确数据支持。(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负责)

  (七)提升监管能力。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省、市、县减排监控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十、推进社会性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基本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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