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与注册地址;
(二)成交时间与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或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与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项目名称(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公示公开交易结果。公示公开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交易成交的,转让人、受让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受让人持交易鉴证文书、交易合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