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1]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3、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七月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让、转让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进行。
国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出让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