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队伍建设,倡导文明执法。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牢固树立“和谐城管”理念和亲民、爱民、为民思想,不断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城管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量化考核机制,规范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大力推广“首违不罚、三理、四先、五式、六公开”工作模式,坚决杜绝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现象;强化外部监督,开通行业热线,公开投诉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积极开展行风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城管文化建设,践行职业操守,激发团队活力,提高城管公信力。
(十)加强创建活动社会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城市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和谐城管”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宣传,促进市民城市意识、文明意识、环保意识的养成;加强城管行业先模人物事迹和创建活动典型经验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城市管理,全民参与创建活动”浓厚氛围;加强“和谐城管”创建活动重大成就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环境变化,享受到城市管理的成果,增强创建活动的生机活力;各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城市管理大家谈”专栏,实现城市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和引领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和谐城管”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县)长任主任,分管市(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创建活动遇到的突出问题;城市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将创建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强力推进,限期完成。设区市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创建活动自上而下全面推进。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街、居四级城市管理范围和职责,消除管理盲区,强化区、街两级事权,保证街、居两级工作经费;积极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坚持事权、财权同步下移,明确街办、居委会城市管理的具体事项要求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街办、社区在“和谐城管”创建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