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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对新农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20%,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80%。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享受55元的部分,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省以上财政承担比例为80%,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比例为10%;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省财政承担比例为30%,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30%,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4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不低于8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其费用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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