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定额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