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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2.大学生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由院校指定部门开具相关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或2011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大病住院治疗的,仍开具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的,应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9月1日后入校学生专用)》(见附件一)。大学生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仍开具原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四、关于住院及门诊大病的费用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大学生凭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大学生本人收取。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大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根据大学生结算凭证、医疗项目、出院账单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申报表,于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算申报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

  (4)市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初审意见和汇总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医保办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急诊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各院校按规定汇总后到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将报销费用拨付给院校,再由院校支付给大学生。

  (2)区县医保中心应按月汇总大学生零星报销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汇总表及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有关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及区县汇总表的填写方法见附件二。

  五、其它

  1.各院校应认真做好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工作,为大学生建立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台账。

  2.各院校应配合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门急诊300元起付线的帮扶补助工作。

  3.各院校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补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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