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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7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对象范围

  《通知》规定的参保对象中:

  1. 包括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

  2. 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关于参保登记缴费与医保期限

  1.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2.各院校应当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最迟于8月20日前),将新录取大学生的人员信息报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

  3.各院校应当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向各院校发出征缴通知书。各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民医保费征收的专用收据,由区县医保中心通过院校发至缴费的大学生。

  4.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三、关于就医管理与结算凭证

  各院校应严格执行大学生就医的定点医疗以及转诊的各项规定,并做好以下事项:

  1.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内医疗机构就医。院校内无医疗机构的,可指定附近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视作院校内医疗机构;大学生在院校选定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享受院校内医疗机构同等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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