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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落实水利部陈雷部长在全国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议上的讲话“两个率先”精神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豫水保〔2011〕23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编报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豫水保[2011]40号)以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建[2011]15号)文件要求,强力推进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我市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是新《水土保持法》设立的两项行政许可。依法编报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前的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利重点工程(新建水库、灌区、水电站、城镇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提排灌站、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更应该为其它生产建设项目起到示范作用。
  二、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安排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安排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三、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重点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利重点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项目立项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水利重点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组织审批和验收,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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