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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201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厅是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粘贴照片。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有效期限。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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