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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本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快“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园每天要安排固定时段向健身公众开放,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体育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费用,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和必要的工作补贴。切实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省每年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低于4000人。积极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指导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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