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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和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出厂时已具有油气回收装置的,不给予奖励。
  对环保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中已经安排同类治理项目的,不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分时段给予差别化奖励。
  三、奖励条件
  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经检测验收,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的单位或业主,可享受资金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储油库:50万元/座;
  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2.5万元/辆;
  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6万元/条;
  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加油站:6万元/座。
  五、奖励期限
  分时段实施不同的奖励标准: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的全额给予奖励;
  (二)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额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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