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第二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任务建设,助推“森林重庆”建设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年度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按照2008―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增添措施,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按照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08―2010年建设任务的要求,倒排工期,按时完成。
二、建立进度月报制度
按照归口行业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每月的4日之前将上月分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进行行业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综合汇总。其中:生态移民由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不含薪炭林)、后续产业蔬菜基地建设和养殖业发展等项目由农业部门申报;薪炭林、后续产业种植业发展(不含蔬菜)、补植补造由林业部门申报。
三、抓好存在问题整改
退耕还林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核拨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根据前期退耕还林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1年8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监察局等部门。
四、开展市级专项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林业局要适时开展市级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协同各区县(自治县)共同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对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影响全市工作部署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通报批评。各区县(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情况与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挂钩。
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