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11〕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一般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受灾区县(自治县)筹集为主,结合受灾区县(自治县)的灾情、损失、财力等情况,市级对受灾区县(自治县) 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比例承担:主城区(含北部新区)70%:10%:20%;贫困区县(自治县)70%:20%:10%;其他区县70%:15%:15%。